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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收网站:据了解,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泛征求了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直各方面专家、监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员对《办法》的所有条款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全面审查。4月8日,经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宁食药监规发〔2018〕3号)于4月13日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定义。即: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及其相关信息。该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包括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办法》明确了管理原则及管辖权限。“黑名单”信息的管理、发布及惩戒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和本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发布及惩戒工作;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发布、惩戒及其管理工作。《办法》明确了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1.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3.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4.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5.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7.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8.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10.篡改经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 11.存在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或政府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还应当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书面告知同级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监管部门。